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辩论故事

给大家讲一个正当防卫案例的辩论故事,看看辩护人是怎么辩论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故事内容由《网站投稿》小编收集整理,仅供朋友们休闲阅读。

有这样一个案子:公诉人控告刘某持钢片砍伤姜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运用“以立代破”战术,成功地确立了自己的论点。与此同时,对方的指控自然不攻自破了。一开始,辩护人开门见山地说:“被告刘某的行为纯属正当防卫。”接着阐述了两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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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刘某是什么样的情况下用带刃的不锈钢片砍伤姜某的呢?庭审已经查明,被告刘某与姜某等人之间发生的事端,不是产生在斗殴的基础上。如果说是,也只是姜某一方存有这个故意。因为第一次在邮局门前姜某拦截被告就要打架,由于被告人忍让及他人劝阻而未遂。如果按姜某所说,“是被告先挑动”,那么,当时被告一方有了人,况且被告身强力壮,兜内又有不锈钢片,对方当时是两人,完全可以以多胜少,加害对方。然而,被告刘某无打架伤人的故意,所以没有这么做。姜某有意挑衅未逞,并不甘心,随后纠集马某等四人,返身追上,乘被告不备,一拥而上,拳打脚踢,将被告鼻子打出血,鞋被踢掉。此时被告寡不敌众,乘他人拉架抱住马某之机,拾鞋逃跑。没跑多远,又被姜某拦阻,在无法逃脱的情况下,被告为了避免自身屡遭侵害,不得已才从兜内掏出准备做立柜拉手的钢片,砍伤了姜某。可见,被告的行为是在本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当然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被告人刘某兜内的不锈钢片不是为防卫或打架而事先准备好的凶器。被告人从小到大,从没和别人吵过架,更无其他惹是生非的行为,故无仇家敌手,根本没有料到会有人找他的麻烦,钢片本是拟送给袁某为其兄打立柜做拉手用的。如果是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并有挑逗的故意,那么,第一次在邮局相遇绝不会轻易走开,倒可以用此钢片对姜某实施严重伤害。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告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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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简评】

如果己方立论强大有力,那么对方的观点也就不攻自破了,因为一山不容二虎。在这段辩论中,辩护人不与诉方短兵相接,而是开门见山地树立自己的观点,被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然后再进行推理论证。用语简练、果断有力。虽未直接批驳对方,但“以立代破”已使事实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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