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情绪”是文学写作的主观前提条件
所谓情绪,就是写作者情感体验的心理过程进行的具体形式。它是一种高度扩散的兴奋或抑制状态,冲动性、情境性、短暂和不稳定性是它的突出特征。情绪分为愤怒、恐惧、悲哀、快乐、厌恶、焦虑等类。它们对主体的作用和后果,有积极与消极之别。
同理智活动比较起来,情绪对人的行为的作用更加直接,它强化或弱化人的意志和动讥。人的生物性需求以至理智活动等都常常要通过情绪才能成为对行为、活动发生直接作用的力量。
作家的创作情绪是文学写作活动的主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受到自然环境、气侯、自身健康状况,特别是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制约。常见的、对创作产生促进作用的多是愤怒、悲哀、忧伤一类情绪,它们是与社会功利考虑、与作家对社会生活的态度相联系的情绪,是创作主体对描写对象的政治态度、伦理态度的体验,是这种体验过程进行的具体形式。
作家的创作情绪还表现为创作主体对形式因素的感知与想象相联系的情绪,在这种情绪的推动下,作家力图把自己的审美感受组织起来,使之物化、对象化。良好的创作情绪的保持与巩固,需要客观刺激物不断地强化它,如社会环境、舆论评价、社会公认的标准等,对作家的情绪有重要作用;也要求作家尽可能冷静地对待社会环境影响,排除消极的干扰,驾驭情绪。过分强烈的创作情绪引起负诱导,不利于主体对于创作行为的自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