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治教的问题与对策.doc
内容摘要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但是,从总体上看,近20年来,我国的教育形势发展不容乐观。从当前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如素质教育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等。依法治教是加快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的依法治教工作依然还存在各样的问题。本文主要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首先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分析了存在问题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依法治教问题对策
一、依法治教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普遍存在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及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也就说明教师不准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是违法的。但是,目前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是学生家长投诉最多的。如江城某小学生孙某,平时不注意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课经常迟到。一天上午,孙某还像平常一样背起书包去上学。由于路上贪玩,到学校时已经是第一节课快要结束,看见老师正在上课,他没敢走进教室,而在操作上溜达起来,正好被教导主任赵某遇见。于是赵主任对孙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罚他把办公室前面的院子打扫干净,还规定孙某什么时候打扫干净,什么时候再回去上课。结果学生孙某打扫了一上午卫生。
(二)依然存在教育乱收费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但是,目前各中小学还是存在着乱收费的问题,有的私立收费项目,有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还有的乱收费,比如:学生不在学校吃早餐却强制性收取早餐费;学生不参加野炊活动,却以集体活动为由,强制学生交费参加。如在春城某小学竟然规定,学生不交早餐费,就不给学生注册入学,早餐是学生个人意愿开不开的,但是学校强迫学生交费,这就是严重的违法乱收费。
(三)教育系统腐败现象严重
教育系统腐败现象严重,实施腐败的人员都有一定的权力,但平时接触钱财的机会较少,因此,他们多是利用单位增加基建项目、购置设备或印刷材料之机进行贪、污受贿、挪用。根据资料表面,腐败现象案件多发生在后勤管理和采购环节,受贿案件多发生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物环节。如原某镇教办出纳员,自2000年9月至2006年9月期间,在负责程村镇各中小学的学生校服征订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校服款15万多元归自己使用,收取回扣16万。
二、依法治教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依法治教意识差
部分教师法律意识比较差,不能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在教学过程中只要利于管理,可以不讲“法治”,将其“束之高阁”,导致有法律而无“法治”现象;在教育执法过程中,“人治”重于“法治”,道德管理重于法律约束,教育管理模式和方法没有真正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移,削弱了法治的强制力和严肃性。例如,《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教师中存在的体罚学生现象,个别学校领导却以“教师望生成才,用心良苦”为由加以袒护;或者仅从“违反师德要求”的角度予以说服、教育,根本不能上升到违法的高度来认识,并给予严肃处理,致使体罚学生现象在个别教师身上时有发生。
(二)监督不到位
监督制约不到位,在惩防体系中所起的约束力不够。一是教育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现行的监督体制制约着监督主体独立性的发挥;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的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因权力高度集中,权力运行透明度偏低,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二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除信访投诉外,公众监督渠道较窄;新闻舆论监督对事前事中的过程监督较少。三是监督力量的整合机制不完善。目前监督机构及监督队伍比较健全,但由于各监督主体各自为战,缺少沟通协调,没有形成监督合力,故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执法不够严格
教育执法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其突出表现就是执法不够严格。但是教育行政执法与监督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尽人意,有法不依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如《义务教育法》颁布多年了,但许多地方并没有把它当作一部严肃的法律看待,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事件屡见不鲜。全国中小学在校生辍学率上升,义务教育阶段内的儿童少年成为廉价劳动力的现象仍然严重,但相关责任人并未得到应有的惩罚,严肃法律成了空洞条文。如阳西县方正学校,对不是该区域的学生,收‘借读费’、或‘跨区费’,收费也没有什么标准有的200-700元不等,而且强迫家长交钱的时候签“自愿捐款书”,这严重违法了九年义务教育全免费的规定,后来被查实后,上级主管部门只要求学生退回所有的钱,并没有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这明显是执法不力,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各地教育法制建设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队伍和制度尚不健全。教育法规实施中出现的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区儿童失学现象严重等问题也屡有发生。
三、实现依法治教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教育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所谓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等。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必须依据《教育法》,继续抓紧制定教育方面的子法,以便形成完整的有机的教育法规体系,同时也要及时制订出相应的配套法规。每项教育法律都应有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且也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只有如此,才能使教育法律的各项条款便于操作和执行。同时,要提高教育立法质量,是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根本保证。在立法前,我们要深入基层调研工作,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教育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且重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改革的原则与精神,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教育普法
实施依法治教,做好立法固然重要,但抓好法律法规的实施更为紧要。立法需要执法,有法可依还必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否则的话,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就难以维护,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只要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级领导就要及时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由于贯彻执行教育法规,不单只是教育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各级的教育部门还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教育法规,通过“广播电视”、“板报”、“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守法的主体即公民和社会组织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领导干部更要当好群众的表率,要认真学习教育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真正懂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事业,就不是称职的干部,就领导不了现代化建设。
(三)严格教育执法,做到有法必依
严格执法。我国的教育执法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其突出表现就是执法不够严格。教育法规实施中出现的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区儿童失学现象严重等问题就和教育法规的执行不严格、不够坚决有直接关系。今后必须在严格执法环节上狠下功夫,花大力气来抓,这也是依法治教的关键所在。
首先,根据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教育法规的内容和实质办事。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及各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保证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原则。
其次,执法人员要加强教育执法的主动性,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手软,做到有法必依。在具体执行教育法规时,又要注意遵守法规形式的效力原则,因为不同形式的法规其法律效力也不尽相同。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效力最大,其他一切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教育法律的效力次于宪法;教育行政法规的效力又次于教育法律,但高于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的效力又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
第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健全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主的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处理、纠正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违法行为,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各种教育纠纷,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执法监督,做到违法必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教育法制同样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对于违法者,无论是谁,不论其职务、级别,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党的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使各种监督手段形成一股强劲的力量,保证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特别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作用,各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人大机构做好严格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督导机构的专门的监督、视察、指导,可以充分发挥对教育法规实施的行政监督作用。对于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此外,要建立强有力的教育法律监督制度。对于政府执行《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是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监督主体可以是多方面的,例如有人大监督、上级政府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各有特点,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第三,继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强化对有关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