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体裁
文学体裁是文学形式因素之一。是一定的文学作品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也称“文学样式”。文学体裁的分类,通行的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两种。前者把文学作品分为抒情作品、叙事作品、戏剧作品三大类;后者把文学作品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大类。当前,又出现了报告文学、杂文、影视文学、民间文学等独立的文学门类。
各种文学体裁在反映现实生活以及与其内容相适应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已的特点,而使它与其他文学门类相区别。每种特定的文学体裁对其内容都起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创作活动中,一定的内容又总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研究文学体裁的分类及各种文学体裁待征,对了解文学的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及其发展现律,对文学创作或分析文学作品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文学体裁的分类是相对的,不能绝对化,不应该抱凝固不变的观点。
二分法:是文学体裁的基本分类法之一。即把所有的文体按有韵无韵分为韵文和散文两大类。在我国,这种文体分类法汉魏时己见端绪,至南北朝时已众所公认。在西方,这种分类法也曾盛行过。但这种分类法仅从有限的形式上区分文体,因而无多大的科学价道。现在除了在少数特定场合还偶而使用外,已废弃不用。
三分法:是文学体裁的基本分类法之一。即把所有的文学体裁依据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分为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三种类别。叙事类指的是通过事件的描述来刻划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现实、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包括叙事诗、小说、寓言等;抒情类指的是那些通过作者抒发某种思想感情来反映现实的作品。包括抒情诗和抒情散文等;戏剧类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台上,让人物通过行动来表现性格的作品。包括悲剧、喜剧、正剧等。这种分类法着眼于文学作品样式的实质,符合一般科学上的种类区分要求,因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概括力。这种分类法最早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提出的,一直流行于西方。我们现代有些学者,也主张采用这种分类法。
四分法:是文学体裁的基本分类法之一。即把所有的文学体裁,根据它们在形象塑造、体制结构、语言运用和表现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四大类。在各大类中,依据内容和形式上的特点,又可分若干小类。这种分类法定名具体,类属单一,易于掌握,在我国比较普遍地被采用。它有利于对各种文学体裁作比较研究,也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近年来,报告文学的勃兴与发展,已由散文中分离出来而形成为独立的文学样式。随着影视艺术的飞速发展,文学界已开始出现把影视文学单独列为一类的趋势。也有学者主张将杂文、民间文学单独列为一类。